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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製圖/武亞新
  在簽訂正式購房帛琉合同之前,購房者必須按照開發商的要求預繳一定的購房認籌金,否則就沒有排號購房的資格。目前,收取認籌金這一現象比較普遍,越是好樓盤,認籌金越高。那麼開發商是否有權收取認籌金?發生消費糾紛後,消費者能否要求返還認籌金?
  案例租房子1.收了認籌金開發商不誠信
  2011年7月,西安吳哥窟市民沈某欲認購一套期房。售樓人員告訴他,買房要先交3萬元認籌金參加排號,否則就可能選不上房。7月20日,沈某與開發商簽訂了“排號協議書”,並於8月21日交納了3萬元認籌金。協議約定,沈某擁有優先購買資格,且房款優惠1萬元。當沈某選房的時候,其看好的小戶型住房已經沒有了。8月29日,沈某根據約定向開發商提出申請,要求開發商退還認籌金,開發商稱還要等15天之後才能返還。因對開發商的拖延行為不滿,沈某將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開發商返還3萬元認籌金及利息160元。
  西安市蓮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,該筆款項應從被告同意退款之日(8月29日)起算,而不是從交款日期(8月21日)起算;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,判決被支票貼現告一次性支付給沈某認籌金3萬元及利息66.35元。
  案例2.市民放棄買房開發商不退租辦公室還認籌金
  2010年3月,貴陽市的陳先生結婚時,打算購買第二套住房,他在一樓盤看中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,約定“首付兩成,餘下的款項到銀行辦理商業貸款”,並交了1萬元認籌金。5月初,陳先生應邀前去簽合同交首付時,卻被告知國家調整了貸款政策,二套房首付得交50%,利率也上浮了10%。陳先生表示,按照這個變化,除交易稅費外,首付起碼得交27萬元,遠遠超過了他的支付能力。
  衡量再三,陳先生只好放棄買房計劃。但當他向開發商提出退回認籌金時,卻遭拒絕。開發商表示,認購書已經明確約定,不管購房結果如何,如遇不可抗因素,認籌金一律不予退還。陳先生認為此事不合理,不是他本人不願買房,而是約定後的政策導致購買能力發生了變化。事後,經消協調解,開發商將陳先生的認籌金退還。
  主持人:本報記者陳霞
  嘉賓: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文傑
  甘肅聖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齊
  主持人:什麼是認籌金?它與定金有何區別?
  周文傑:認籌金就是購房者買房誠意的體現。在交納認籌金後,購房者可以獲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,併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。等到樓盤正式開盤銷售時,交納認籌金的購房者再以“優先”的順序選房,選中房屋後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。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,開發商將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。  (原標題:【說法】排號購房,開發商有權收“認籌金”嗎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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